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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色治理艙內,一條擬人化 AI 對話線與一條智能體執行線並排,各自被紅色警戒框標記為兒少禁區與高風險備查區

中國 7/15 對『擬人化 AI+智能體』同時劃紅線:台灣該先看對岸把線畫在哪

中國《擬人化互動服務暫行辦法》7/15 生效:禁向未成年提供虛擬伴侶、須揭露非真人、偵測自傷即介入;另一手實施意見對醫療交通等高風險 Agent 課備案。台灣揭露標示與 Agent 風控還空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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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從 2026 年 7 月 15 日起,正式把「假裝成人、會跟你談感情的 AI」關進法規籠子。當天施行的《人工智能擬人化互動服務管理暫行辦法》(2026-04-10 由國家網信辦、發改委、工信部、公安部、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五部門聯合公布),禁止向未成年提供虛擬伴侶與虛擬親屬服務、要求偵測到自傷念頭時強制介入、並規定 AI 必須明白告訴你「我不是真人」(見 國家網信辦公布的辦法全文)。而在同一套治理思路下,網信辦、發改委、工信部更早在 2026-05-08 印發《智能體規範應用與創新發展實施意見》,對醫療、交通、媒體、公共安全等高風險場景的 AI Agent 課以備案、檢測、問題產品召回。

一手管「擬人化的嘴」、一手管「Agent 的手」,中國成了全球第一個同時對「模擬人格的對話端」與「自主執行的 Agent 端」劃紅線的國家。

我要下的判斷是:這不是台灣的法,卻是台灣現成的一張檢查表。 台灣用 AI 陪伴應用程式與智能體的人不少,但《人工智慧基本法》只是原則法、沒有針對兒少陪伴的強制條款,數位發展部與 NCC 也還沒有專門的「揭露標示」或「Agent 執行端風控」操作指引。與其等台灣立法,不如先看對岸把紅線畫在哪。

擬人化辦法:三條可查證的硬紅線

先講一手核對過的條文,不照抄媒體歸納的「幾大禁區」:

  • 必須揭露「非真人」(第十八條):服務提供者要用有效方式提示用戶「正在與人工智能而非自然人互動」,並以彈窗等顯著方式動態提醒;對連續使用每超過 2 小時的用戶,還要主動提醒注意使用時長。
  • 未成年保護(第十四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虛擬親屬、虛擬伴侶等「虛擬親密關係」服務;向未滿 14 歲者提供其他擬人化互動服務須取得監護人同意;並須建立含「定期現實提醒、使用時長限制」的未成年人模式。
  • 自傷即介入(第八條、第十三條):第八條禁止生成鼓勵、美化、暗示自殘自殺的內容,也禁止過度迎合、誘導情感依賴或沉迷;第十三條進一步要求,發現用戶面臨自殘自殺等威脅生命的極端情境時,須提供援助等必要措施介入,並及時聯絡監護人或緊急聯繫人。

辦法還設了安全評估門檻:註冊用戶 100 萬以上、或月活躍 10 萬以上者須開展安全評估(第二十二條)。要提醒的是,這是已生效的中國部門規章、適用於中國境內;罰則細節與執法尺度仍待後續配套,別把「已生效」讀成「已開罰」,也別暗示它直接拘束台灣廠商——對台灣的意義是參照與外溢,不是管轄。

另一手:智能體走「精準強制、分層監管」

台灣媒體多半只接到「兒少陪伴」這一手,漏掉了更值得產業界看的另一手。網信辦把「智能體」定義為「具備自主感知、記憶、決策、交互與執行能力的智能系統」,並採分層治理:醫療、交通、媒體、公共安全等高風險領域,由網信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實行備案、檢測、問題產品召回,並支持訂定強制性標準;生活娛樂、日常辦公等低風險場景則靠合規自測、資訊報告、平台管理與行業自律。

這裡有個關鍵的分寸:這份《實施意見》是 5 月 8 日印發的政策文件、不是 7 月 15 日生效的規章,本身沒有明訂施行日,兩者不能混為一談。但它透露的方向很清楚——當台灣談 AI Agent 還多半停在「能提升多少生產力」,對岸已經在處理「Agent 在高風險場景出錯誰負責、上線前要不要備查」。這比陪伴 App 下架更貼近台廠要面對的問題(延伸閱讀:FTC 要 AI『說實話』背後的責任歸屬之爭)。

台灣的缺口:揭露標示與 Agent 風控都還空著

這是外電不會替台灣接的一段。台灣沒有下架問題,但同樣的需求與風險早就在——制度卻還沒補上兩塊。

第一塊是揭露標示。中國新規把「AI 必須表明非真人」寫進條文,歐盟 AI 法與 YouTube 也已要求標示 AI 生成內容(見 2026 是 AI 揭露元年),台灣目前仍以自願為主、沒有針對「擬人化互動」的強制揭露要求。第二塊是Agent 執行端風控:中國對高風險場景 Agent 課備案與召回,台灣《人工智慧基本法》(2026-01-14 施行、由國科會主管、數位發展部推動風險分類框架)走的是原則式、無罰則的水平分類(見 台灣 AI 基本法通過了,然後呢),就查證所及,並未把「情感陪伴/擬人化 AI」單獨拉成一個風險類別,也沒有 Agent 上線前的備查機制。

對照國際:中國用「擬人化硬紅線+智能體備查」,美國走兒少陪伴專法路線(見 美國開始立法管小孩能不能跟 AI 聊),台灣則是「原則法+各部會分管」,而擬人陪伴與 Agent 風控這兩格還空著。台灣不必照抄中國的管制手段,但至少該把這兩塊列為需要動作的缺口。

給台灣兩種人的具體動作

做 AI 產品的團隊:把對岸紅線當上線前檢查表。 中國已經把「揭露非真人、兒少不得用虛擬伴侶、自傷須介入、高風險 Agent 要備查」逐條寫死,這些幾乎就是未來各地監理的公約數。我要說的不建議是:別在醫療、金融、交通這類高風險場景,上線一個「既高度擬人、又沒有人類覆核」的 Agent——這在最大市場已被劃進要備案、可召回的紅區,在台灣就算沒人管,出事的責任與商譽風險也全得自己扛。把 AI 定位成「會清楚表明身分、把關鍵決策交還給人」的助理,會比「模擬人格、假裝真人」站得更穩。若產品下架與資料窗口風險是你的痛點,可對照 中國三家大廠同步下線陪伴智能體那一課

家長:把「孩子已經在用 AI 談心事」當既成事實。 低風險用途(作業、翻譯)正常用;中風險(健康、感情、家庭衝突)讓 AI 幫忙把問題整理清楚,最後找可信任的人確認;高風險(自傷念頭、性剝削、嚴重飲食失調)直接找家人、老師、輔導室或專線,別留在對話裡。中國新規靠平台強制介入,台灣目前這道防線主要還是靠家長與學校自己把關。

如果你或身邊的人正經歷想不開的念頭,請立即尋求協助:衛福部安心專線 1925(24 小時免付費)、生命線 1995。AI 不能取代專業或身邊的人。

常見問題

中國這兩份規定 7 月 15 日都生效了嗎?

不是。7 月 15 日生效的是《人工智能擬人化互動服務管理暫行辦法》,這是五部門公布的部門規章、有明訂施行日。管 AI Agent 的《智能體規範應用與創新發展實施意見》則是網信辦等三部門 5 月 8 日印發的政策文件,本身沒有標生效日,屬於治理方向與配套,兩者性質不同、不能混為一談。

中國的擬人化 AI 新規會直接管到台灣的使用者或台廠嗎?

不會直接管轄。這是中國的部門規章、適用於中國境內的服務提供者。對台灣的意義是「參照與外溢」:一是同類產品若在中國營運要合規,二是這些紅線很可能成為未來各地監理的公約數,台廠做國際市場時遲早會遇到類似要求。把它當提前看到的檢查表,比當成別人家的事更務實。

台灣有沒有規範 AI 陪伴或要求 AI 標示「非真人」?

目前沒有專門的強制規範。《人工智慧基本法》2026 年 1 月 14 日施行,採原則式、無罰則的風險分類框架,由國科會主管、數位發展部推動分類,但就查證所及,並未把「情感陪伴/擬人化 AI」單獨列為風險類別,也沒有像中國那樣要求 AI 明示非真人。揭露標示與 Agent 執行端風控,台灣現在仍以自律為主。

「智能體 / AI Agent」跟一般 AI 聊天差在哪,為什麼要另外管?

一般 AI 聊天是你問、它答;智能體(AI Agent)依中國官方定義是「具備自主感知、記憶、決策、交互與執行能力」的系統,會自己規劃步驟、動手完成任務。因為它能實際「執行」而非只是「回答」,一旦用在醫療、交通、公共安全等場景出錯,後果更直接,所以中國對高風險場景的 Agent 另外課以備案、檢測與問題產品召回。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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