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給結論:2026 年 7 月 28 日,多家媒體報導馬斯克旗下的 xAI 向明尼蘇達聯邦地院提告該州檢察長 Keith Ellison,主張全美第一部禁止消費者接觸「AI 脫衣」(原文 nudification)工具的州法違憲(CBS 明尼蘇達、FOX 9)。這條法今天——2026 年 8 月 1 日——正式生效。
但這件事最值得台灣讀者花時間的,不是誰會贏。而是它把一個台灣遲早要答、目前卻沒人在問的題目,第一次逼到法庭上:防止 AI 假裸照的防線,該畫在「工具」這一格,還是「散布」這一格?
先把分寸講死:這是已提告、尚未判決。 法院一個字都還沒說。以下所有違憲論點都是 xAI 一方的主張,不是法院的認定。(各家於 7 月 28 日報導,CBS 明尼蘇達記為「週一遞狀」,確切遞狀日以法院文件為準。)
這條州法到底管什麼:不是管散布,是管接觸
搞懂爭議的前提,是先看清楚 HF 1606 管的是哪一格。
依明尼蘇達州議會的法規頁,這部法案的標題直白得不能再直白——「禁止接觸 AI 脫衣技術」,已完成立法程序並編為該州 2026 年第 72 章(明尼蘇達州議會 HF 1606 頁面)。它禁止的行為是接觸、下載或使用這類網站與應用程式來生成未經同意的裸露影像,同時禁止替這類工具打廣告推廣;每一次違法接觸,可被求償至少 50 萬美元(FOX 9)。
看清楚了:它處罰的不是「你把假裸照傳出去」,而是「你去碰那個工具」。 這比既有的執法邏輯往上游跳了一大格。
而且它在州議會幾乎沒有反對聲音。眾議院 2026 年 4 月 23 日以 132 比 1 通過,參議院 4 月 29 日以 65 比 0 通過,州長 Walz 於 5 月 7 日簽署,8 月 1 日生效(明尼蘇達州議會 HF 1606 頁面)。一個在兩黨之間毫無爭議的法案,卻在生效前幾天被告上聯邦法院——這個落差本身就說明了問題不在「該不該管」,而在「怎麼管」。
xAI 主張什麼:過度寬泛,而且是基於內容的箝制
xAI 的核心主張是:這條法「對言論與視覺表達工具施加了過度寬泛、基於內容的禁令」(FOX 9)。展開來看有幾層:
一、掃到了受保護的言論。 xAI 主張法條的射程遠超出「防止未經同意的裸露影像」,會連帶限制具有藝術、科學、政治、諷刺、教育、醫療或宗教價值的影像(CBS 明尼蘇達)。
二、「私密部位」定義太寬。 據 xAI 指控,該定義寬到連赤膊男性、泳裝畫面都可能被涵蓋(CBS 明尼蘇達)。
三、不論做了多少防護都要負責。 xAI 主張這條法創造的是嚴格責任——業者投入多少安全機制都不影響責任成立(CBS 明尼蘇達)。
四、聯邦法已經處理過了。 這是最關鍵的一層:據 FOX 9 報導,美國國會 2025 年通過的 TAKE IT DOWN Act 已把未經同意散布私密影像(含深偽)入罪,但止步於不處罰「製作」(FOX 9)。也就是說,聯邦國會當年是刻意把線畫在散布端的;明尼蘇達現在要往前推兩格。
州政府這邊態度也很硬。州長 Walz 的公開回應短到只有一句,翻成中文大概是「法院見,混蛋」;州檢察長 Ellison 則表示,AI 脫衣奪走被害人的尊嚴,在情緒、個人與職業層面都造成巨大傷害(CBS 明尼蘇達)。
一個耐人尋味的張力
這裡有個細節值得停一下:xAI 一邊主張這條禁令違憲,一邊在訴訟中表明自家嚴格禁止用戶未經同意生成他人的裸露或性化影像(FOX 9)。
這不是自相矛盾,反而說明了爭點的真實位置:業界其實同意「不該做」,爭的是「該由誰來禁、用什麼方式禁」。 一邊說「我們自己的規則已經禁了」,一邊說「政府這樣禁違憲」——這兩句話可以同時成立,而它們之間的空隙,正是這場官司要填的東西。
這才是核心:防線畫在哪一格
把美國現在的分工攤開,其實是三格:
| 防線位置 | 管什麼 | 現況 |
|---|---|---|
| 工具端 | 接觸、使用、推廣生成工具 | 明尼蘇達 HF 1606 想管,正被告違憲 |
| 製作端 | 生成特定被害人的影像 | 美國聯邦法未處罰(據 FOX 9) |
| 散布端 | 把影像傳出去、公開 | 聯邦 TAKE IT DOWN Act 已入罪 |
我要下的判斷是:這個爭點比「深偽好不好」重要得多。 因為前者早就沒有爭論——連 xAI 自己都說不該做;真正決定防護有沒有用的,是防線畫在哪。
差別很具體:管散布,是傷害發生之後——影像已經生成、可能已經在某個人手機裡;法律能做的是下架、追責、賠償。管工具,是傷害發生之前——但代價是要規範一個當下還沒有被害人的行為,而那正是言論自由審查最敏感的地帶。這也是為什麼舊金山那次選擇打「平台責任」而不是直接禁工具(見 舊金山勒令 Apple、Google 下架 13 款一鍵脫衣 app)——那是同一條責任鏈上阻力較小的一格。
台灣角度:我們的防線,其實整條繫在「散布」上
這一段是外電不會替台灣接的,而且結論可能跟你想的不一樣。
台灣不是沒有法。刑法第 319 條之 4 明文規定: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他人不實性影像,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散布同罪;意圖營利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70 萬元以下罰金(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直接寫進「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AI 生成的假性影像明確在射程內。
但請注意第一項那七個字:「意圖散布」。 台灣的製作罪不是單純處罰「你做了」,而是處罰「你為了散布而做」。這意味著什麼?意味著台灣在紙面上看起來比美國聯邦法更前面(我們有製作罪,聯邦沒有),但實質上,整條防線仍然繫在「散布」這根軸上。 上表那三格,台灣填滿了散布端、部分填了製作端,工具端則完全空白——對「提供、經營這類生成工具」本身,目前沒有規範。
兒少的部分還有一個更細的縫。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6 條對製作兒少性影像訂有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10 萬至 100 萬元罰金,意圖營利加重至二分之一(全國法規資料庫);但該條例第 2 條對性剝削行為的定義文字,並沒有像刑法那樣明寫「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全國法規資料庫)。純 AI 生成影像在該條例下怎麼適用,實務上需要個案認定——而刑法第 319 條之 4 本來就涵蓋「他人」,未成年被害人同樣適用。這不是說台灣無法可管,而是說:我們的法網是為「真實影像」與「散布行為」織的,AI 工具端是靠解釋去接的。
敢說一句不建議
如果你是關心這題的家長或立法者,我要說一句可能不討喜的話:不建議台灣直接照抄明尼蘇達那條「禁止接觸工具」的寫法。
原因很單純——那正是現在被告上聯邦法院的那一格。抄一條爭議正熾的條文,等於把別人的訴訟風險一起進口,而台灣的憲法審查框架與美國言論自由判準本來就不同,抄過來還得重新論證一次。工具端管制在憲法上有真實爭議,不是喊一喊就能立,這是這則新聞最該被聽進去的一句。
但這不代表無解。平台責任很可能是阻力較小的路徑——不去禁「你能不能碰工具」,而是問「應用商店、模型服務商替這些工具導流、抽成、提供算力,該不該負一部分責任」。舊金山選的就是這條路,xAI 自家也正因 Grok 的深偽責任被告,而歐盟在 AI 內容標示義務 上採取的也是課予平台義務而非禁止技術。至於台灣具體該怎麼修、修哪一部法,那是立法者的功課,本文停在判斷層。
順帶一提,這種「該管能力本身還是管使用後果」的兩難,跟 美國《AI 關機開關法案》 面對的其實是同一種結構問題:當生成成本趨近於零,把關的責任該落在誰身上。
給正在擔心的家長:這件事仍然是刑事案件
最後回到最實際的一層。不管美國那場官司怎麼判,在台灣,拿真人的照片生成假性影像再傳出去,是實打實的犯罪,不是「開玩笑」。
如果孩子受害:先告訴他錯不在他、保留證據(截圖網址、帳號、時間),不要急著全刪;可撥 110 報警,或聯繫衛福部性影像處理中心(02-6605-7373,每日 9 時至 22 時,另有線上諮詢與下架協助)。更完整的自保與求助框架,我們在舊金山那篇寫過一整段;想跟孩子建立數位界線,可延伸看各年齡層怎麼引導孩子面對 AI 風險。
一句話收:這場官司會吵很久,但它問的那句「防線畫在哪一格」,台灣答不答,都躲不掉。
常見問題
xAI 告贏了嗎?明尼蘇達那條法還有效嗎?
還沒判。這是 2026 年 7 月下旬才遞出的訴訟,法院尚未做出裁判,本文所有違憲論點都是 xAI 一方的主張。該法 HF 1606 已完成立法程序、經州長於 2026 年 5 月 7 日簽署,並於 2026 年 8 月 1 日生效。訴訟進行中不等於法律失效,後續要看法院是否核發任何暫時性的處分。
明尼蘇達這條法跟聯邦的 TAKE IT DOWN Act 有什麼不同?
管的格不一樣。據 FOX 9 報導,美國國會 2025 年通過的 TAKE IT DOWN Act 把未經同意散布私密影像(含深偽)入罪,但止步於不處罰「製作」。明尼蘇達 HF 1606 則往上游跳兩格,直接禁止「接觸、下載、使用」這類生成工具,也禁止替它們打廣告,每次違法接觸可求償至少 50 萬美元。爭議正是出在這一步:管散布是傷害發生後,管工具是傷害發生前。
xAI 為什麼一邊說違憲、一邊說自己禁止用戶做這件事?
因為這兩句話講的不是同一件事。xAI 在訴訟中表明自家嚴格禁止用戶未經同意生成他人裸露或性化影像,同時主張州政府用這種方式禁止是過度寬泛、基於內容的言論箝制。換句話說,業界其實同意「不該做」,爭的是「該由誰來禁、用什麼方式禁」。這個張力正是這場官司真正的戰場。
台灣有沒有法律禁止 AI 脫衣工具?
有處罰行為的法,但沒有管工具的法。刑法第 319 條之 4 已把「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他人不實性影像」入罪,最重 5 年、意圖營利最重 7 年,散布同罪。但第一項的製作罪附帶「意圖散布」的主觀要件,等於整條防線仍繫在散布這根軸上;對「提供或經營這類生成工具」本身,台灣目前沒有規範。這正是明尼蘇達想補、卻被告違憲的那一格。
孩子的照片被拿去生成假性影像,在台灣可以怎麼辦?
先告訴孩子錯不在他,並保留證據(截圖網址、帳號、時間),不要急著全刪。可撥 110 報警,或聯繫衛福部性影像處理中心(02-6605-7373,每日 9 時至 22 時),提供下架協助與線上諮詢,通報後有專人於 24 小時內提供協助。台灣刑法已把製作、散布他人不實性影像明文入罪,這是刑事案件,不是玩笑,也不是孩子的錯。
參考來源
- CBS 明尼蘇達:Elon Musk’s xAI sues over Minnesota law banning AI nudification(2026-07-28,違憲主張、私密部位定義爭議、Walz 與 Ellison 回應)
- FOX 9:Minnesota sued over nudification law by Elon Musk’s AI company(2026-07-28,明尼蘇達聯邦地院、50 萬美元最低求償、TAKE IT DOWN Act 止步於散布、xAI 自家禁令)
- 明尼蘇達州議會:HF 1606「Nudification technology access prohibited」法案頁(一手來源:眾院 132 比 1、參院 65 比 0、2026-05-07 簽署、2026-08-01 生效、2026 年第 72 章)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 319 條之 4(不實性影像製作罪、散布罪與營利加重)
- 全國法規資料庫: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6 條(製作兒少性影像刑度)
- 全國法規資料庫: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2 條(性剝削行為定義,未明文列入電腦合成)
- 衛生福利部性影像處理中心(下架協助、線上諮詢,服務專線 02-6605-7373,每日 9 時至 22 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