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頂部
深色政策工作台上,左側堆疊四份已生效的專項辦法卷宗、右側一份尚未成形的基本法框架,兩條立法路徑以反向箭頭對照

中國宣示加快《人工智慧法》立法:先訂專項辦法、基本法擺最後,台灣正好反著走

中國發改委 7/31 通報會列入「加快人工智能法立法進程」,但這是政策宣示、無草案送審。中國先訂專項辦法、基本法最後;台灣相反,先有無罰則基本法、子法還要兩年。

內容查核: 來源查核:

中國國家發展改革委在 2026 年 7 月 30 日召開的 2026 年上半年發展改革形勢通報會上,把「加快人工智能法立法進程」寫進了下半年的工作部署。這句話出現在發改委官網 7 月 31 日發布的會議通稿第三項「加快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裡,前面接的是「加快打造一批人工智能標杆應用,在製造、農業、能源等重點行業加快賦能」。(中國官方稱「人工智能」,台灣稱「人工智慧」,本文引述法規與公文原名時保留原稱。)

先把分寸講在前面:這是政策宣示,不是草案出爐。 查證所及,目前沒有任何《人工智能法》草案送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公開紀錄。國務院 2026 年度立法工作計畫(國辦發〔2026〕14 號,2026-05-11 發布)對這件事的表述仍停在「完善人工智能治理,加快推進人工智能健康發展綜合性立法」,而且它並未出現在該計畫「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案」清單裡。換句話說,中國的 AI 基本法還在「推進」,不在「審議」。任何寫成「中國要立 AI 法了」「草案出爐」的標題,都跑得比事實快。

我要下的判斷是:這則新聞真正的看點不是中國要立法,而是兩岸的立法順序正好顛倒。中國走的是「先訂一堆專項辦法,基本法擺最後」;台灣正好相反,先有一部原則性的基本法,子法擺後面。 兩條路都走得通,代價卻完全不同——而對現在就要做生意的台灣企業來說,代價已經在發生。

中國的路徑:專項辦法先行,基本法最後才補

在《人工智能法》還只是一句「加快推進」的同時,中國已經有一整排針對具體場景、已經生效的部門規章在運作:

順序很清楚:先把管得到的場景一個一個管起來,統一的基本法留到最後。 發改委這次的宣示,就是在這一長串專項辦法之上,才開始談要不要收攏成一部法。

同步公布的產業數據,據廣州日報大洋網證券時報報導,發改委政策研究室主任兼新聞發言人蔣毅在同日的 7 月份新聞發布會上說明:人工智慧相關行業保持 30% 以上增長、全國智能算力規模達去年同期的 2.8 倍、國產大模型全球總下載量突破 100 億次、建成高質量數據集超過 12 萬個。這是官方發布口徑、由陸媒轉述,統計方法與涵蓋範圍未見公開細節,看數量級就好。蔣毅的完整表述是「完善關鍵制度框架,加快人工智能法立法進程,統籌發展與安全、國內與國際、宏觀與微觀、當前與長遠」。

台灣的路徑:基本法先行,子法還在路上

台灣是反過來的。《人工智慧基本法》2025 年 12 月 23 日三讀、2026 年 1 月 14 日施行,全文 20 條,確立永續、人類自主、隱私、資安、透明、公平、問責七大原則,中央主管機關是國科會,數位發展部負責與國際介接的風險分類框架。

但它是原則法、沒有罰則,真正會管到企業的規範要等施行後「二年內」才要訂出來的子法與各部會管理規範,換算大約在 2028 年初前(這部法的分工與企業自我盤點方法,見台灣 AI 基本法通過了,然後呢)。也就是說,台灣現在有的是一張方向明確、但還沒有執行細節的地圖

兩條路各有代價

面向中國台灣
順序專項辦法先行,基本法最後基本法先行,子法後補
現在能執行的規範多,且已生效幾乎沒有
體系一致性零碎,彼此可能打架一致,但仍是輪廓
對新場景反應快(陪伴、智能體都已入法)慢(要等各部會)
罰則部門規章各有配套基本法無罰則

這裡要客觀地說:兩種順序沒有誰對誰錯,只是把成本放在不同的地方。

中國的做法是「先能管、後統一」。好處是對具體場景反應快——AI 陪伴、內容標識、智能體出了問題,幾個月內就有一份辦法上路。代價是規範零碎:一家業者可能同時被生成式 AI 辦法、標識辦法、擬人化互動辦法三份文件覆蓋,義務彼此重疊,合規成本高,也正因如此才需要一部法來收攏。

台灣的做法是「先定方向、後落地」。好處是體系一致,七大原則寫在前面,各部會的子法理論上不會互相打架。代價是現在幾乎沒有可執行的規範——原則法無罰則,企業拿它做不了合規檢查表,只能自己盤點。

第三條路是歐盟:一部統一專法、明確分級、綁重罰,而且歐盟 AI 法 2026 年 8 月 2 日起可實際開罰,第 50 條透明度義務同日上路、具域外效力。三邊放在一起看更清楚:中國補基本法、歐盟開始執法、台灣還在等子法。

台灣企業真正要看的那一格

這是外電不會替台灣接的一段。如果你的產品有中國使用者,或你在做兩岸生意,現階段真正管得到你的,不是台灣那部還沒長出子法的基本法,而是對岸那些已經生效的具體辦法。 7 月 15 日上路的擬人化互動辦法就是例子:它現在就在運作,而台灣對「AI 要不要表明自己不是真人」至今沒有強制要求。

我要說的不建議是:別把「台灣還沒訂子法」當成可以先不做治理的理由。你的產品只要跨出台灣,就會先撞上別人已經生效的規範——往西是中國那一整排專項辦法,往歐洲是明天就能開罰的歐盟 AI 法。務實的做法是把兩邊已經寫死的共同要求(揭露是 AI、內容加標識、高風險場景要有人覆核)當成現在就能用的檢查表,台灣子法一出來再對齊差異。

另一個要盯的變數是模型本身。中國一邊談立 AI 法,一邊也在研議管制自家最強模型出海,國際上還有以上海為總部的世界人工智慧合作組織在推另一套治理敘事。對台灣來說,這不是誰對誰錯的問題,而是「我用的模型與我要遵守的規則,會不會同時被兩套體系拉扯」。

一句話總結我的判斷:中國補的是屋頂,台灣缺的是地板。 中國在一堆已經蓋好的隔間上面加一片統一的頂;台灣有一張完整的藍圖,但還沒開始砌牆。兩邊都會走到終點,只是這兩年之間,站在中間的台灣企業得自己找地方踩。

常見問題

中國《人工智能法》通過了嗎?現在到哪個階段?

沒有通過,也還沒有草案送審。2026 年 7 月 31 日發改委發布的通報會通稿只是把「加快人工智能法立法進程」列為下半年工作部署,屬於政策宣示。國務院 2026 年度立法工作計畫對它的表述仍是「加快推進人工智能健康發展綜合性立法」,並未列入該計畫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案清單。看到「中國 AI 法出爐」的說法,可以直接判定跑得比事實快。

中國跟台灣的 AI 立法,差別到底在哪?

差在順序。中國是「專項辦法先行、基本法最後」:深度合成規定(2023-01-10 施行)、生成式 AI 辦法(2023-08-15)、內容標識辦法(2025-09-01)、擬人化互動辦法(2026-07-15)都已生效,統一的基本法還在推進。台灣是「基本法先行、子法後補」:《人工智慧基本法》2026-01-14 就施行了,但無罰則,各部會的子法要在施行後二年內訂出來。一邊是有工具沒體系,一邊是有體系沒工具。

台灣公司需要遵守中國的 AI 規定嗎?

要看你的服務有沒有在中國境內提供。中國這些部門規章適用於在中國境內提供服務的業者,如果你的產品有中國使用者、或透過當地夥伴落地,就會被涵蓋。就算沒有,這些條文(揭露是 AI、內容加標識、高風險場景須備案)跟歐盟 AI 法的要求高度重疊,很可能成為未來各地監理的公約數,提早對齊不吃虧。

台灣的 AI 基本法子法什麼時候會出來?在那之前企業該做什麼?

依《人工智慧基本法》規定,相關子法與各部會管理規範應在施行後二年內訂定,換算約在 2028 年初前,目前勞動部、金管會、衛福部、教育部是優先配套部會。在那之前,企業能做的是先自我盤點:這個 AI 有沒有替人做會影響其權益的決定、出錯會不會傷到人身安全、使用者知不知道自己在跟 AI 互動。這三題偏「是」的應用,現在就該建立人在迴圈的覆核機制,不必等子法。

參考來源

№ · further reading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