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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色法庭場景中,晶圓剖面圖被封進證物袋,背後是象徵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清單的條文光牆

台積電 2 奈米洩密案定讞、主謀判 10 年:台灣半導體護城河的第四層是法律

最高法院 2026-07-30 駁回上訴,陳力銘判 10 年、陳韋傑 6 年確定。國安法「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首例走完三審,替離職後的知識邊界劃出刑責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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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半導體的護城河,這一次是在法庭上被驗證的。

2026 年 7 月 30 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台積電 2 奈米洩密案全案定讞:前工程師陳力銘判 10 年、陳韋傑判 6 年,兩人將發監執行。這是《國家安全法》增訂「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條款之後,第一宗走完三審的判決。

過去講台灣的優勢,講的都是製程、良率、聚落。這個案子補上了第四層:先進製程不只是商業機密,它在法律上已經是國安標的——而且真的判得下去,也真的定讞了。

事實線:從一審到定讞,只花了三個月

先把兩個日期分開,很多討論把它們混在一起了。

一審是 2026 年 4 月 27 日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宣判;三審定讞是 7 月 30 日。中間還有一段:同案的台積電前工程師吳秉駿、戈一平分別判 3 年、2 年,未上訴,已於 2026 年 5 月確定。

法院認定的事實是這樣的:2023 年下半年至 2024 年上半年間,陳力銘自台積電離職後任職於設備商台灣東京威力科創,多次要求時任台積電工程師的吳秉駿、戈一平提供關鍵技術與營業秘密,拍攝重製後供東京威力檢討改善蝕刻機台表現,以爭取台積電 2 奈米製程蝕刻站點的量產機台資格

外流的內容,是「14 奈米以下製程之積體電路製造技術及其關鍵氣體、化學品及設備技術」——正好落在行政院 2023 年 12 月 5 日公告的 22 項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清單裡。這不是巧合,是這條清單第一次真正咬到人。

另外一項要標清楚狀態:同案被告涉湮滅刑事證據罪部分,一審判 10 月、緩刑 3 年,目前仍在最高法院審理中,尚未確定

為什麼刑度會跳到 10 年:差的是下限,不是上限

罪名的細節值得看清楚,多數報導把它壓平成「都是國安法」。依定讞判決,陳韋傑所犯是「國安營業秘密之意圖域外使用罪」,陳力銘則是「一般侵害營業秘密之意圖域外使用罪等 5 罪」,合併判 10 年。

兩條路的天花板與地板都不一樣:

法條行為態樣法定刑
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之 2意圖在境外使用而侵害營業秘密1 年以上 10 年以下,併科 300 萬~5,000 萬元
國家安全法第 8 條(違反第 3 條第 1 項)為境外勢力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5 年以上 12 年以下,併科 500 萬~1 億元

真正的差別不在上限,在下限。國安法把起跳點設在 5 年,意味著只要涉案技術被列進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清單,量刑的地板就被整個抬高,法官幾乎沒有輕判的空間。這是立法者刻意留下的訊號:這一類技術不當普通商業糾紛處理。

企業還要多看一條。國安法第 8 條有兩罰規定——法人的代表人或受僱人因執行業務而犯罪,法人也要科以同額罰金,除非能證明已盡力防止。這正是台灣東京威力科創被判罰金 1.5 億元、緩刑 3 年的依據;公司認罪、配合偵查並與台積電達成和解,緩刑條件是判決確定後 1 年內支付台積電 1 億元、公庫 5,000 萬元。該公司未上訴,此部分已於 2026 年 5 月確定

我要下的判斷:離職後的知識邊界,第一次有了刑責

對台灣科技業員工,這個案子最實際的意義只有一句話:不是不能跳槽,是不能把前東家的核心製程資訊帶去換訂單。

這條線過去一直模模糊糊。同業互挖、帶著經驗換一份薪水,在台灣科技聚落裡是常態,也本來就合法。這次被劃出來的,是常態與犯罪之間那道具體的邊界——當你交出去的是被列冊的核心製程參數,而且目的是替新東家爭取訂單,性質就從「經驗」變成了「域外使用」。

一個我敢說的不建議:不建議工程師用「我沒帶走檔案、只是憑記憶」當防線。 本案的手法本來就不是拷貝檔案,是拍照重製;法院看的是資訊有沒有被重製、洩漏、在境外被使用,而不是你手上有沒有一份帶得走的資料夾。

對設備商與供應商,訊號更直白:「向客戶的前員工打聽」這種業界灰色作業,現在有價碼了。1.5 億元罰金加上兩罰規定,等於把供應商的內部稽核從法務邊角業務推成接單前的前置條件——這也是為什麼企業風險與合規角色正在變成台灣科技業的剛性需求。

兩條防線,一條通了、一條還在補

把這案跟另一樁放在一起看,台灣技術外流的防線圖就清楚了。

內部這條,通了。 員工把核心製程往外送,有國安法、有清單、有定讞判決,路徑完整。

外部那條,還在補洞。 同期基隆地檢偵辦的 Nvidia 伺服器轉運中國案,卡在台灣沒有專法把「對中出口 AI 晶片」直接入罪,檢方只能用偽造文書、報關不實這些不對稱罪名處理,且該案仍在偵辦階段、尚未判決。

同一個國家,同一年,一邊是刑期十年的定讞判決,一邊是找不到適用罪名。差別在於:核心製程被寫進了清單,AI 加速器沒有。這也讓台灣 AI 基本法留下的子法空白顯得更刺眼——法律要能咬人,前提是先把咬的對象定義清楚。

順帶提醒一個常被過度解讀的方向:這個判決保護的是台積電的技術護城河,不等於保護它的定價權或毛利率。2 奈米的訂價與產能節奏仍是純粹的商業議題,別把法庭勝利直接讀成財報利多。(本文不構成投資建議。)

常見問題

台積電 2 奈米洩密案判多久?現在確定了嗎?

已經定讞了。最高法院 2026 年 7 月 30 日駁回上訴,前工程師陳力銘判 10 年、陳韋傑判 6 年確定,兩人將發監執行。同案的吳秉駿判 3 年、戈一平判 2 年,因未上訴已於 2026 年 5 月確定。另有涉湮滅刑事證據罪部分仍在最高法院審理中,尚未確定。

為什麼用國安法辦,不是只用營業秘密法?

因為涉案技術被列入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清單。行政院 2023 年 12 月公告 22 項清單,半導體項目就包含「14 奈米以下製程之積體電路製造技術及其關鍵氣體、化學品及設備技術」。一旦落入清單,適用國家安全法第 3 條、第 8 條,法定刑是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相較之下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之 2 的域外使用罪是 1 年以上 10 年以下,量刑地板低了一整級。

我跳槽到同業或設備商,會不會踩到這條線?

單純跳槽本身合法,這個案子不是在罰換工作。被判刑的行為是離職後向前同事索取前東家的核心製程機密、重製後供新東家使用,以爭取訂單。判斷的關鍵在於你交出去的是「可帶走的個人經驗」還是「被列冊的核心技術內容」,以及有沒有指向境外使用的意圖。要留意的是,沒有複製檔案不代表安全——本案的手法就是拍照重製。

公司也會被罰嗎?東京威力科創被判了什麼?

會。國家安全法第 8 條有兩罰規定,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罪時法人也要科同額罰金,除非能證明已盡力防止。台灣東京威力科創一審被判罰金 1.5 億元、緩刑 3 年,緩刑條件是判決確定後 1 年內支付台積電 1 億元、向公庫支付 5,000 萬元;該公司未上訴,此部分已於 2026 年 5 月確定。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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